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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基本税收原则
美国有四种基本的所得税管理原则,对整个美国的所得税系统进行管理。
第一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任何在美国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收入,都以净额为基础、采用累进所得税率进行纳税。适用的最高所得税税率为35%,这在所有已建立的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中是最高的。然而,也有一些可利用的规定,例如永久性税收抵免,如研究和开发,以及永久性的税收减免,如制造业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9%,和固定资产折旧等,这些在美国的实际所得税率远远小于35%。
第二个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美国预扣税适用于某些支付给非居民的、美国来源的款项(如中国母公司)。法定的代扣代缴税率为30%,这个比率适用于总付款。对于已和美国签订了税收条约的国家,外国非居民是符合要求的合作伙伴;可以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30%的预扣税率,这是一种税率显着降低的情况。中国与美国已经有批准的所得税条约。应该指出的是,预提税并不是美国支付实体的税,而是一个适用于接收者的非居民的外国实体税。因此,中国的母公司负担了美国预扣税,并获得在中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处理的预扣税。因此,外国税收抵免减少了对中国的最终税务责任。
第三个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美国不是基于领土的税制。因此,无论地理位置,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和国内公司来源于世界各地的收入都会被征税。这同香港的领土税制,即仅对香港籍公民、居民和实体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税,是明显不同的。
第四个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只对非居民外国人和外国公司与美国分公司来源于美国的、被称为“与美国有效联系的收入”的收入征税。在这种方式下,美国将来源于本国之外的税收收入,传递至美国境外非居民或外国公司的居住国。